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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城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庆城县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城县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320号原告庆城县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庆城县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城县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庆城县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城县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庆城县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嵇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