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百色市热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色职业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色市热丰设备有限公司,百色职业学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右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百色市热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百色职业学院内。法定代表人乔学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彪,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色职业学院,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东坪路。法定代表人廖和章,该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颜柳青,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百色市热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色职业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羽轩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颜柳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百色职业学院女生公寓热水项目投资营运合同》,约定:原告投资安装热水设备在被告女生1号公寓向女生提供热水服务并收取热水费,服务期限为15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止。同时约定女生1号公寓楼宿舍内床位的入住率保证在95%以上,如达不到95%,人数不足的热水费,按全楼当年人均消费热水的费用标准,由被告补助给原告,且在女生1号公寓楼内不再安装其他热水设备或有热水服务的浴室。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被告近期又在女生1号楼公寓楼安装了另一套热水设备,另外提供热水服务,违反了合同相关规定,构成根本上的违约。另外,女生1号公寓楼共有1032个床位,2009年1月1日至今,入住率均达不到95%以上,不足部分被告至今仍未依约给原告进行补助,从2009年1月至2013年9月,被告应补助给原告108658元。由于被告根本违约,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依法应予以解除,合同还剩余10年,按每年原告2万元利润计算,原告的可得利益应是20万元左右,该可得利益的损失,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原告与被告多次就该争议进行协商解决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百色职业学院女生公寓热水项目投资营运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补偿费108658元给原告,并赔偿原告因解除合同导致原告可得利益损失20万元。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主体及经营资格;2、《百色职业学院女生公寓热水项目投资营运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的权利义务及承担的违约责任;3、赔偿数额统计表,证明被告应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4、广告及图片,证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引入另一供热水服务公司的事实。被告辩称,1、被告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百色职业学院女生公寓热水项目投资营运合同》。合同签订后,因原告无办公场所,而是使用被告1号楼116室办公且没有专门管理人员,学生办卡充卡经常找不到人,学生意见很大,另外原告的供热设备技术落后,热水度数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水温,而且原告在收取学生热水费用时,没有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收费标准擅自收费等,被告为此与原告多次协商,要求其改进,但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有关整改要求置之不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合同解除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补偿费108658元给其,并赔偿其因解除合同导致原告可得利益损失2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履行合同期间,由于双方对出现的情况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在原告先违约的情况下,被告按市场竞争机制引进拥有技术设备更先进、管理服务更优良的其他供热水公司,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另外,双方签订合同后,招生市场已发生根本变化,生源明显不足,女生公寓楼入住率从未达到80%,从2009年至今,女生入学人数从未到达过600人,如按照入住率来计算补偿额,对被告明显不公平,而且原告提供的办卡、充卡及入住率数据,未经被告核对认可,该数据不真实,不能作为其主张补偿的计算依据,而且原告无偿使用被告的场地、房屋、水电得到了收入,该费用也算是被告作为入住率不足给予原告的补偿,故原告再请求补偿其10865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原告可得利益的损失,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由于原告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剩余期限不再履行,也不可能产生任何经济效益,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2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本案中被告不应赔偿其任何损失。综上,应驳回原告的不合理诉请。被告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明原告收取学生热水费未经过物价部门批准,属于乱收费的事实。经过开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有异议,认为证据3,只是原告单方的计算表,没有经被告的核实并盖章确认,内容不真实,不予认可,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于证据4,认为不能证明被告违约的事实;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3,系原告根据几年来的售卡及充值金额数据统计计算,内容真实客观,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证据4,能证明被告另引进其他供热水公司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经原、被告协商,由原告投资安装热水设备,在被告女生1号公寓向女生提供热水服务并收取热水费。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由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双方于2008年12月23日签订《百色职业学院女生公寓热水项目投资运营合同》,合同约定:一、热水设备主要包括:空气源热泵、保温水箱、自动化控制系统、IC卡热水收费系统、供热水管道系统、热水龙头;经营期限为:女生1号公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内正式供水,原告经营期限为1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被告的责任及权利义务为:免费提供女生1号公寓楼顶天面作为安装热水设备的场地;保证女生1号公寓楼宿舍内床位的入住率在95%及其以上,如果床位入住率不达95%,人数不足部分的热水费,按全楼当年人均年消费热水的费用标准,由被告补助给原告;经营期满后,热水设备的使用权及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在女生1号公寓内不再安装其他热水设备或建设其他有热水服务的浴室;四、原告的责任及权利义务为:负责投资安装热水供应设备,女生1号公寓每层安装两个桶提式用水点,共安装12个用水点;供水水温于11月-4月,提供水温≥45℃的热水,于5月-10月,提供水温≥42℃的热水;经营期内负责对热水设备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确保学生热水的正常供应;原告方通过出售热水系统所用的IC卡和学生充值刷卡消费热水的收入,逐年收回投资成本,所获利润为原告所享有;违约责任为:原告方经营期内如出现亏损,不得将经营压力转嫁给被告方,可采取降价保本销售热水、转让经营权给第三方、拆走热水设备等方式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在女生1号公寓投资安装热水设备并向女生提供热水服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女生1号公寓楼从2009年1月1日至今,入住率均达不到95%以上,且被告又在女生1号楼公寓楼引进其他供热水公司安装了另一套热水设备,提供热水服务,引起纠纷,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女生1号公寓楼共有宿舍131间,每间8个床位,其中,116号房由原告办公使用,210号房为宿舍管理员值班室,可入住人数为1032人(129×8人)。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百色职业学院女生公寓热水项目投资运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安装的供热设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被告另引进其他供热水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女生1号公寓楼入住率不达到95%以上的原因是否因情势变更造成的,被告是否应按约补偿原告热水费;3、如何确定女生1号公寓楼的入住人数及人均年消费热水的费用标准;4、合同是否解除,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关于焦点1、原告安装的供热设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被告另引进其他供热水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安装热水设备在女生1号公寓楼向女生提供热水服务并收取热水费,履行了其在合同中的责任、权利、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违反合同规定,另引进其他供热水公司并安装在女生宿舍内,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被告提出原告安装的热水设备技术落后,热水度数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水温度数,热水笼头安装不合理擅自乱收费,且对被告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违约在先,被告按市场竞争机制,引进技术设备更先进的供热水公司,并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抗辩理由,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焦点2、女生1号公寓楼入住率不达到95%以上的原因是否因情势变更造成的,被告是否应按约补偿原告热水费问题。合同约定被告保证女生1号公寓楼宿舍内床位的入住率在95%及其以上,如果床位入住率不达95%,人数不足部分的热水费,按全楼当年人均年消费热水的费用标准,由被告补助给原告,是双方对市场考察及商业风险预测后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此约定履行,合同成立后,由于招生宣传及生源不足等原因,被告每年实际招收女生人数未超过600人,入住率一直不达到95%,应属可预见的商业风险的变化。被告提出本案入住率不达到95%,是因出现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招生市场变化的客观情况造成的,且原告无偿使用被告的场地、房屋、水电,该费用应算是被告作为入住率不足给予原告的补偿,如按合同约定计算补偿原告,对被告明显不公平的抗辩意见,理由不充分且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对人数不足部分的热水费,给予原告补助。原告要求被告按全楼当年人均年消费热水的费用标准补助给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焦点3、如何确定女生1号公寓楼的入住人数及人均年消费热水的费用标准和人数不足部分的热水费补助问题。女生1号公寓楼共有宿舍131间,每间8个床位,扣除2间办公用房,实际可入住人数共1032人。根据原告提供的数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确认女生1号公寓平均住宿人数为600人,全楼年人均年消费热水的费用标准为50元。根据合同约定,从2009年1月至2013年9月,因床位入住率不达95%,应由被告补助给原告人数不足部分的热水费为7.6万元[(1032人×95%-600人)×50元×4]。关于焦点4、合同是否解除,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问题。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虽然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因被告招生生源明显不足并违反合同约定另安装其他热水设备,双方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符合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且被告同意解除合同,鉴于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合同解除后造成的损失,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方经营期内如出现亏损,不得将经营压力转嫁给被告方,可采取降价保本销售热水、转让经营权给第三方、拆走热水设备等方式解决,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解除合同导致原告可得利益损失20万元,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协助原告拆走热水设备。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百色市热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色职业学院于2008年12月23日签订的《百色职业学院女生公寓热水项目投资运营合同》合同解除;二、由被告百色职业学院补偿给原告百色市热丰设备有限公司入住率人数不足部分的热水费7.5万元;三、由被告百色职业学院协助原告百色市热丰设备有限公司拆走安装的热水设备;四、驳回原告百色市热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930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被告百色职业学院负担965元,原告百色市热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51010120013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羽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