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站民二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恒、杨三保、赵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恒,杨三保,赵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站民二金初字第00010号原告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建武,理事长。被告赵恒,男,1955年10月12日生。被告杨三保,男,1974年8月22日生。被告赵云,女,1976年9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恒、杨三保、赵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