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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邹某与彭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彭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338号原告邹某。被告彭某。委托代理人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彭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恩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