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商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台州跨达电动车有限公司与钱江集团浙江钱江电动车有限公司、王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跨达电动车有限公司,钱江集团浙江钱江电动车有限公司,王罡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2275号原告:台州跨达电动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勇。委托代理人:林文星。被告:钱江集团浙江钱江电动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海洋。被告:王罡。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博。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跨达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江集团浙江钱江电动车有限公司、王罡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跨达电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台州跨达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森程人民陪审员 颜丹丹人民陪审员 缪招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