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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孙月红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月红,烟台市全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孙月红。被执行人烟台市全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滨街0-3号。申请执行人孙月红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全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芝劳人仲案字(2013)第198号裁决书于2014年3月14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服裁决,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故原告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本案不符合受理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孙月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梅审判员  于小妮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