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91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南岸区康达塑料配件加工厂与周德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岸区康达塑料配件加工厂,周德均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9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岸区康达塑料配件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纳溪沟村高坝子。经营者王绍康。委托代理人陈健,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德均。委托代理人胡昭银。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南岸区康达塑料配件加工厂与上诉人周德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南岸区康达塑料配件加工厂和周德均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南岸区康达塑料配件加工厂和周德均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南岸区康达塑料配件加工厂和周德均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江信红代理审判员 苏 渝代理审判员 钱昳心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