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谢民一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张先望与汤多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望,汤多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382号原告:张先望,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汤多凯,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望与被告汤多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望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缴、减缴、免缴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