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执字第025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杜祥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祥静,徐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执字第02520-1号申请执行人杜祥静,居民。被执行人徐海峰,居民。申请执行人杜祥静与被执行人徐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4812号民事调解书:徐海峰偿还杜祥静借款本金700000元,于2013年10月10日前付200000元,2013年11月10日1I前付300000元,余款200000元于2013年12月10日前付清,如徐海峰任一期不履行,杜祥静可就全部未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徐海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徐海峰的银行账户无存款,查明徐海峰的工资被程振栋一案诉前保全,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徐海峰在邳州市铁富医院有部分工程款已完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邳执字第0252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