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任进平与江智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进平,江智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736号原告任进平,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江智俊,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进平与被告江智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进平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2元,由原告任进平承担。审判员 滕玲燕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秀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