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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569撤诉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发菊,周国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569号原告:黄发菊被告:周国翠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发菊诉被告周国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发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发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发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玮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诗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