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一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王振祥诉刘娜、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祥,刘娜,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一初字第527号原告王振祥,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告刘娜,女,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告冯宇,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回族,住同被告刘娜。(系被告刘娜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祥诉被告刘娜、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振祥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王振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凌翔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