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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桂荣与姚景良等2人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荣,姚景良,孟庆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李桂荣,女,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系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丽娜,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姚景良,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系农民。被告孟庆娟,女,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址同上,系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靳小燕,系公主岭市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其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双有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