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柳州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裕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裕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柳州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54-1号。法定代表人伍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裕中。本院(2013)江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柳州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罗裕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裕中支付38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给申请人柳州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罗裕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裕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兴隆分理处账号为62×××16的账户存款523.46元至柳江县人民法院单位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毅审 判 员 韦正纂审 判 员 刘日道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韦作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