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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侯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侯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郑某某,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黄某某,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经法庭调解,为缓和夫妻关系,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实收12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松林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林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