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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陈发卫与梅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卫,梅建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初字第00277号原告陈发卫,男,汉族,1982年5月18日生。被告梅建军,男,汉族,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发卫与被告梅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发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0元,由原告陈发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