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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商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段泊岚支行刘家庄分理处与宋建亭、张成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商初字第728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段泊岚支行刘家庄分理处。负责人李强,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贾自涛。被告宋建亭。被告张成雨。被告宋修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段泊岚支行刘家庄分理处诉被告宋建亭、张成雨、宋修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段泊岚支行刘家庄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福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