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尊娱乐有限公司与陶鸿林,梁耀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尊娱乐有限公司,黄洪宝,戴雪辉,陶鸿林,梁耀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尊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洪宝,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雪辉,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陶鸿林,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梁耀明,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两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慧玉,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天尊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洪宝、戴雪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天尊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天尊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天尊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 芳代理审判员 江志文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泳筠廖嘉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