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乐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3年6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2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学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日14时许,在唐山市乐亭县王滩镇孙庄村大高滩东边约1公里的田地里,被告人高某某与姚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高某某与姚某乙相互殴打,高某某将姚某乙打伤。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姚某乙的伤情为轻伤。检察机关在指控上述事实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没有辩解,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日13时左右,因被告人高某某经常给被害人姚某乙妻子打电话,姚某乙打电话与高某某理论,二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并相约在王滩镇孙庄村大高滩东约1公里的田地里见面,后被告人高某某与姚某乙相互殴打,被告人高某某用铁管将姚某乙头部打伤,姚某乙用铁锹将高某某左臂打伤。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姚某乙右额顶部有一6.5cm创口,伤情为轻伤;高某某左前臂背侧有一13cm创口,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与姚某乙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医药费,并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其和姚某乙的妻子舒某某经常电话聊天,2013年6月2日下午1点多,姚某乙给其打电话要到公路上见面,其说到地里去。其先到了其俩约好的孙庄村大高滩东、沿海路北的田地里。其把车停在了地边上的一条土道上,坐在地里的一棵大树下等姚某乙,过了一会儿姚某乙没到,其心里就有些不踏实,就从车的驾驶室里取了一根铁管,把铁管埋在树的西南方向约二三百米的地里了,然后其就又坐在那棵树下等着。过了不久,姚某乙开车就到了,拿着一把铁锹,站在地头上骂其,其俩就互骂,姚某乙用锹拍了其车一下,其就冲姚某乙走,姚某乙也朝其走过来,其走到埋铁管的位置把铁管取了出来,把铁管放在身后接着朝姚某乙走。当其和姚某乙面对面相距两米的时候,姚某乙双手握着铁锹朝其身体左侧打过来,其往下一弯腰就双膝跪到地上了,接着姚某乙又拿铁锹打在其左胳膊上了,其往姚某乙的方向跑了一步,在这个过程中,姚某乙双手握着铁锹又打在其左大臂上了,其就用右手拿着铁管朝姚某乙乱打,有一下打到他头上了,之后就用左胳膊把姚某乙的铁锹夹住了并把锹夺了过来,接着,其就往后退,姚某乙朝其走过来,其就把锹扔到其身后的沟里了,这时,其看到姚某乙头部流血了。姚某乙就上了自己的车,其把他车副驾驶一侧的车门打开了,问他还能不能开车,他说不用其管,就开车走了。姚某乙往北走了一段,车停下不动了,其怕他出事,就给刘某某打电话,让他去看一下,刘某某骑摩托过来,把姚某乙的车拦下了,问他还能开车不,他说不用管他。被害人姚某乙陈述,2013年6月2日中午12点半左右,其回家时看见其妻子舒某某手里拿着手机,其就抢过来看了看她的通话记录,发现大约3分钟前高某某给她打过电话,其就用舒某某的手机拨通了高某某的手机,高某某接电话后,其问他总给其媳妇打电话干啥,高某某说“又逮住了啊”,其对他说因为他总打电话,其快妻离子散了,高某某说找个地方呆会儿,其俩约好在王滩钟庄同元宾馆门前的路边见面,其到同元宾馆门前后给高某某打了很多电话他都没接,过了半个多小时,高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在曹庄村沿海路北边等着其,其就开车过去了。当时高某某在地里坐着,让其到他那里去,其看见地头上有把铁锹,就拿起铁锹朝高某某的车拍了一下,高某某就朝其这边走,走到离其三四米远时,其看见他一只手里拿着一根铁管背在身后,走到其跟前时,他一只手拿着铁管朝其打,当时都打在什么部位了其不清楚,但能清楚地记得打在其右脑袋上了,其感觉右脑袋一热就流血了,其也用铁锹打高某某身体左侧部位,其当时懵了,其俩互相怎么打的其没印象了。后来其俩不打了,其就上了车了,这时高某某到其副驾驶一侧,打开车门,其没注意他说了什么,就继续开车走了,又向前走了一块,路中间停着一辆摩托车,一个叫海涛的站在中间示意其停车,其没停就继续走了,然后其村里的姚某乙把其送到了医院。证人姚某乙证实,2013年6月2日下午2点左右,姚某乙给其打电话说其兄弟姚某乙和高某某打架了,让其顺着沿海路往东走去找找他们,别让他们打架了。其从孙庄村香油坊出来,到沿海路与远大料场交叉口处看见姚某乙在他车上坐着,身上都是血,说是被高某某打了,然后其就报警了,并带姚某乙去了乐亭县医院。证人刘某某证实,2013年6月2日下午2点多,其接到高某某电话,说他在曹庄村沿海路北边的地里和人打架了,现在胳膊疼,开不了车了,让其赶紧过去。其就骑着摩托车到了高某某所说的地方找到了高某某。高某某在他的厢式货车的驾驶室坐着,其问他和谁打架了,他指了一下北边说和北边那辆黑色轿车里的那个男的打的架,那个男的是香油坊的,高某某让其把那辆黑色轿车截住,看看里面那个男的还能不能开车,如果不能开车的话,就让其先把那个男的送过去再来接他。这时,其看见那辆黑色轿车时走时停,就骑车过去了,其把那辆车拦住,隔着驾驶室的玻璃问那个男的还能不能开车,那个男的头上有血,说不用其管,接着就开车走了。其就又回到了高某某那里,帮着高某某用卫生纸把他的左小臂缠上了,之后就拉着高某某把他送到他堂兄的加水店里了。证人舒某某证实,其和高某某是普通朋友关系,高某某总给其打电话,2013年6月2日中午12点多,高某某正给其打电话,其丈夫姚某乙正好回家了,姚某乙向其要电话,其就把电话给他了,接着姚某乙就到客厅里和高某某打电话,究竟说了什么其不知道。大约过了两分钟,其听见关防盗门的声音,其从卧室出来看见姚某乙不在屋里。过了十几分钟,其给姚某乙打电话问他干啥去了,他说没事,接着其就给高某某打电话问姚某乙是否给他打电话了,高某某说没事,他俩呆会儿。过了大约一个多小时,姚某乙给其打电话说和别人打架了,然后就把电话挂了,其又给姚某乙打电话,是其姐舒某甲P接的,说姚某乙脑袋被别人打伤了,在乐亭县医院治疗。其就去了县医院,看见姚某乙的头包着,病历上写着有一个六公分长的伤口。乐亭县公安局(唐乐)公(刑技)鉴(法损)字(2013)15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姚某乙伤情为轻伤。乐亭县公安局(唐乐)公(刑技)鉴(法损)字(2013)14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高某某伤情为轻伤。乐亭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姚某乙、高某某伤情照片。高某某作案用铁管照片。乐亭县公安局王滩边防派出所办案说明,未能找到姚某乙打高某某所用的铁锹。轻伤害案件和解书,证实高某某与姚某乙各自承担自己的医药费,并相互赔偿道歉,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乐亭县公安局王滩边防派出所受案登记表。乐亭县公安局王滩边防派出所关于被告人高某某现实表现的证明。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姚某乙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赵春增审判员 贾宏权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