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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二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夏尚玉与德力西新疆旅客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尚玉,德力西新疆旅客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二初字第620号原告:夏尚玉。被告:德力西新疆旅客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跃进。委托代理人:严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尚玉与被告德力西新疆旅客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尚玉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尚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8元,经原告申请本院准予缓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晓云人民陪审员  高兰珍人民陪审员  马 燕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