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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庙民初字第0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军与徐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徐明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庙民初字第0344号原告王军。委托代理人庄文召。被告徐明发。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060元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60元及利息。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060元,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欠据一份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60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偏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明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军借款606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从2012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为460101040004680,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乔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