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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黎良德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商报路证券营业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良德,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商报路证券营业部,X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23号原告黎良德,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剑明,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宇翔。被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商报路证券营业部。法定代表人陈洁。被告XXX,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秀(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