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大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大初字第14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3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69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米华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