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崔征与李影、黄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征,李影,黄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管字第11号原告崔征,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影,女,汉族,1955年2月12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黄森,男,汉族,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征与被告李影、黄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影、黄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地在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李影于1997年至今一直居住在长春市南关区龙富小区。被告黄森于2009年1月至今一直居住在长春市南关区松竹梅汪清大院。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李影、黄森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文专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