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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孟XX非法储存爆炸物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龙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XX,因本案于2013年3月29日取保候审。辩护人祝XX。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XX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廖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XX及委托辩护人祝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XX在中铁二局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一项目部(以下简称“贵广铁路一项目部”)与贵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老罗堡联络线路基工程劳务协作合同》中,在XX公司的合同范围内承包打孔桩的项目。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孟XX安排驾驶员罗XX同贵广铁路一项目部爆破员王XX、安全员刘XX在贵广铁路一项目部炸药库领取110枚雷管和24千克炸药用于XX公司工地施工。当日孟XX安排人员将未用完的雷管和炸药非法储存在施工工棚内。2013年3月21日中午,民工赵XX将存放在施工工棚内的雷管拿到贵广铁路一项目部以索要劳务工资。被告人孟XX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龙里县公安局同日在贵广铁路一项目部门外赵XX行李中查获雷管51枚,并在施工工棚内查获炸药24千克。贵广铁路一项目部爆破员王XX将24千克炸药退库,查获的51枚雷管于2013年5月23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委托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孟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XX、刘XX、赵XX、赵XX1、赵XX2、曹XX、郭XX、郑XX、王XX、尹XX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民用爆炸物使用申请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条、销毁证明、民爆物品(炸药)领用、退库、库存登记簿、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劳务协作合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XX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被告人孟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公诉人当庭修改量刑建议为: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因生产经营活动非法储存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查,被告人孟XX主动报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该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公诉人当庭修改的公诉意见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非法储存炸药24千克,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确因生产所需非法储存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其具有自首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同时其悔罪态度较好,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公诉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应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XX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余民燻人民陪审员  冯明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