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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岳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颜家旺、张显德、吴昌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颜家旺,张显德,吴昌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岳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奎星街182号。负责人陈吉高,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观亮,男,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吴晓锋,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颜家旺,男,生于1953年2月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显德,男,生于1952年11月1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昌朋,男,生于1953年9月1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颜家旺、张显德、吴昌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颜家旺、张显德、吴昌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颜家旺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偿还借款30000元及其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张显德、吴昌朋对被执行人颜家旺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颜家旺、张显德、吴昌朋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申请执行费349.99元。但被执行人颜家旺、张显德、吴昌朋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颜家旺、张显德、吴昌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颜家旺、张显德、吴昌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安岳执字第4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颜家旺、张显德、吴昌朋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吴绍平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