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非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建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纪培华、张连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罗宜茂,彭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潭非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建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建阳市。法定代表人许群瑜,局长。被执行人罗宜茂,男,汉,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建阳市。被执行人彭树美,女,汉,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建阳市。申请执行人建阳市人口和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罗宜茂、彭树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潭执审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罗宜茂、彭树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潭执审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芳隆审判员 许小兰审判员 戴琳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永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