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宋福亮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福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普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福亮,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刑诉〔2013〕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福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福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宋福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宋福亮酒后驾驶×××号轿车沿202国道普兰店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该线1658km+552m处时,因措施不当驶入反道,与对向停在道路西边姚某驾驶的×××号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2013年6月3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鉴定检验,发生交通事故时宋福亮血中含乙醇成份133mg/100ml。经普兰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宋福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均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福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大博毒检普字[2013]第284号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查询结果、情况说明、医院诊断证明、协议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人姚某、姜某、高某、宋某、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福亮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福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对象客观真实,相互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条,与被告人宋福亮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宋福亮的犯罪事实,故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福亮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宋福亮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又可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福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晓晖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程成附:本判决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