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灌少民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少民初字第0042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