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一诉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徐文华与张水松,刘柳柳,张航,张翔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文华,刘柳柳,张航,张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一诉保字第0013号原告徐文华,男。被告刘柳柳,女。被告张航,男。被告张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华与被告刘柳柳、张航、张翔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63006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柳柳、张航、张翔银行存款人民币163006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靳一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