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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执字第0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詹飞与被执行人李水平、肖黎萍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飞,李水平,肖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0309-1号申请执行人詹飞。被执行人李水平。被执行人肖黎萍。申请执行人詹飞与被执行人李水平、肖黎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水平、肖黎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水平、肖黎萍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詹飞支付工程款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6月29日起算至2014年1月13日止为3,9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自2014年1月14日起算至2014年3月24日为2,7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李水平、肖黎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黎萍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南湖·都市桃源4栋1单元3层1室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06012136;建筑面积:136.67平方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肖黎萍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南湖·都市桃源4栋1单元3层1室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06012136;建筑面积:136.67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勤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