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诉保字第0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于修红与徐大印、毛巧环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诉保字第0182号申请人于修红,农民。被申请人徐大印,农民。被申请人毛巧环,农民,徐大印之妻,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于修红因被申请人徐大印、毛巧环向其出售房屋后拒不配合办理房权过户,为防止被申请人徐大印、毛巧环移财产,申请人于修红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大印、毛巧环名下位于丰县华山镇人民路南东旭投资公司住宅楼3-402室的住房一套。申请人于修红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修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大印、毛巧环名下位于丰县华山镇人民路南东旭投资公司住宅楼3-402室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建青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仇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