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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乔占波与窦维亮、衣文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占波,窦维亮,衣文博,张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乔占波。被执行人窦维亮。被执行人衣文博。被执行人张珂。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衣文博在聊城市公路管理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衣文博工资收入80000元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安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