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常州市九天医药有限公司与沙治横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九天医药有限公司,沙治横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常民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九天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云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立军,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治横,男,汉族,1965年6月23日生。上诉人常州市九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沙治横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天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情况:九天公司诉称,本公司与沙治横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2012年12月28日,沙治横在新劳动合同上签字,但因其想更换工作单位,故一直未正常上班。2013年1月15日,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沙治横收悉后,又继续在九天公司工作,九天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同意与沙治横续订劳动合同,沙治横现系九天公司职工,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终止。另沙治横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正常上班,故九天公司无需向沙治横支付相应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又因沙治横在工作期间的失误,导致九天公司利益受损,现九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九天公司无需向沙治横支付工资1930元、经济补偿金34740元费用;2、判决沙治横向九天公司支付损失142100元。沙治横辩称,双方不能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九天公司,九天公司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双倍经济补偿金;九天公司主张的损失是九天公司责任造成的,与沙治横无关,不应由沙治横来承担。此外,九天公司于2013年3月停止为沙治横交纳社会保险,没有及时通知沙治横,致使沙治横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截至10月份按照每月1200元计算,九天公司应支付损失840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沙治横进入九天公司工作。双方曾于2011年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有意续签劳动合同,2012年12月28日,沙治横在续签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确认,九天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在该合同书上盖章。在此之前的2013年1月15日,九天公司向沙治横发出《关于终止与沙治横劳动关系的通知》一份,内容为:各科室、部门:员工沙治横在合同期间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本职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合同到期后,虽在公司规定的15日宽限期内想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法及公司相关规定,即日起终止与沙治横的劳动关系,对于其在工作期间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将根据“公司纪律与规章”予以追究。特此通知,本通知发至沙治横本人!沙治横于2013年1月16日收到该终止通知书。原审庭审中沙治横陈述,因为2013年1月份的工资还没有发,所以继续一边交接工作一边协商经济补偿金的事宜,最后上班至2013年1月30日,且不知道公司在1月21日盖章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2013年1月30日后沙治横未到九天公司上班。离职后沙治横即向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九天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34740元;2、支付加班工资1257元;3、支付2013年1月份工资1930元。仲裁过程中,九天公司提出反申请,请求裁决沙治横赔偿重大经济损失142100元。2013年4月23日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常天劳人仲案字(2013)第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九天公司支付沙治横2013年1月工资1868元;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650元;驳回沙治横其他请求,驳回九天公司的反申请仲裁请求。九天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前列诉请。原审还查明,九天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但至今未支付沙治横2013年1月份工资。原审庭审中沙治横陈述其工资金额为1930元,并放弃要求九天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九天公司未提供沙治横的工作发放记录,对工资标准也无异议。原审庭审中,九天公司提供《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九天公司(甲方)将常州市延陵中路300院内10间房承租给常州市广化印刷装订有限公司(乙方)使用,年租金36000元,承租时间为2008年6月1日起到2012年12月31日止。协议书中甲方代表由沙治横签名。九天公司还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九天公司将常州市延陵中路300院内8间房出租给常州全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从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年租金66000元。九天公司提供上述两份合同证明是沙治横擅自按原标准续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致使九天公司遭受房租损失3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九天公司至今未支付沙治横2013年1月份期间的工资,结合沙治横的月工资标准1930元及1月份上班时间,可确定九天公司应支付沙治横1868元。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沙治横与九天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期满终止,沙治横于2012年12月28日在续订劳动合同书上签字,而九天公司在2013年1月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沙治横即日起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时,未在该续订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沙治横在收到通知后进行了相关工作的交接至同年1月30日未再到九天公司上班。九天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的行为表明其不同意与沙治横续订劳动合同,此后九天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在劳动合同书上签章的行为并不能否定前期所作出的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原审诉讼中,沙治横明确陈述不知道九天公司1月21日在劳动合同书上签章一事,九天公司无证据证实在1月21日经协商同意与沙治横续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对于九天公司陈述沙治横至今仍为公司职工的陈述,不予采信,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因九天公司存在不愿续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九天公司需按规定支付沙治横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支付金额为9650元。关于沙治横在诉讼中主张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8400元的请求,因该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且该请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故该项请求本案中不予一并处理。关于九天公司要求沙治横赔偿其单位重大经济损失142100元的请求,九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沙治横存在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工作失职行为的事实,也未证明沙治横擅自按原标准续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致使九天公司遭受房租损失,故无理由要求沙治横赔偿损失,九天公司的该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九天公司支付沙治横2013年1月份期间工资1868元。二、九天公司支付沙治横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605元。上述款项共计11473元,九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沙治横。三、驳回沙治横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九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九天公司负担。上诉人九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九天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沙治横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2012年12月28日,沙治横在新订立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但其想要更换工作岗位,故一直未正常上班。2013年1月15日,九天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沙治横收悉后,又想继续在单位工作,故九天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同意与沙治横续订劳动合同。沙治横现系本公司职工,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终止,且沙治横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正常上班,故九天公司无需向沙治横支付相应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又因其在工作期间的失误,导致九天公司利益受损。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理,维护九天公司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沙治横答辩称,要求补发工资和补偿金。原审判决正确,应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九天公司终止其与沙治横劳动合同时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沙治横与九天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期满终止,沙治横于2012年12月28日在续订劳动合同书上签字,而九天公司直至2013年1月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沙治横即日起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时,未在该续订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沙治横在2013年1月16日收到九天公司的终止通知后进行了相关工作交接至2013年1月30日,而后未再去九天公司工作。九天公司向沙治横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的行为表明其不同意与沙治横续订劳动合同,鉴于此,九天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在劳动合同书上签章的行为并不能否定此前所作出的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因此,九天公司与沙治横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九天公司存在不愿续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原审法院判决九天公司向沙治横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关于工资问题,九天公司虽主张因沙治横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正常上班,故九天公司无需向沙治横支付相应的工资,但是,在原审庭审中,九天公司自认沙治横工作至2013年1月30日,而九天公司至今未支付沙治横2013年1月的工资,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沙治横2013年1月份在九天公司的工作情况,结合沙治横的月工资标准,判决九天公司向沙治横支付工资1868元并无不当。关于九天公司要求沙治横赔偿经济损失问题,原审判决已充分阐明了对此问题的认定理由,理由正确充分,本院不再赘述。综上,九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未预交),由上诉人常州市九天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 飞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罗希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