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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彭代付与熊辉、王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代付,熊辉,王飞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59号原告:彭代付,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辉,男,汉族。被告:王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代付与被告熊辉、王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代付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代付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代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彭代付负担。审 判 员  徐雪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曹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