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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一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凤台县兰忠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与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兰忠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0031号原告:凤台县兰忠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兰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文改,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虎,该公司顾北煤矿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步宇,该公司顾北煤矿分公司员工。原告凤台县兰忠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凤台县兰忠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兰忠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兰忠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28元,减半收取26614元,由原告凤台县兰忠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永审 判 员  卞九龙人民陪审员  胡 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