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一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960号原告孙某某,女,蛟河市人,住蛟河市。被告尹某某,男,蛟河市人,住蛟河市。现下落不明。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尹某甲,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和,总吵架,被告经常殴打我。被告于2008年2月21日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补办结婚证的事实。4、公民下落不明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2月21日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尹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结合原告的陈述,综合庭审调查,本院确定如下案件事实:原告、被告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尹英日,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被告于2008年2月21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无债权及债务。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却无下落的。”之规定,原、被告虽自愿结婚,但在共同生活中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08年2月21日起下落不明。双方长期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20.00元,合计8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庆莹人民陪审员 董瀚泽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