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城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陶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陶冬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城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柳州市城中区高新南路11号5栋3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邢建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翠兰,柳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冬梅。本院在审理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被告陶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3月27日,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静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风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