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良民初字第0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陈阳春、宋文杰与江苏省电力公司阜宁县供电公司、盐城市秋桦机械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阳春,宋文杰,江苏省电力公司阜宁县供电公司,盐城市秋桦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良民初字第0484号原告陈阳春,农民。原告宋文杰,市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颖,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葛旧生,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阜宁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光明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周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成成。委托代理人李文忠,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秋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汶河路。法定代表人邱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昌成,江苏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阳春、宋文杰诉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阜宁县供电公司、盐城市秋桦机械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阳春、宋文杰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要求二被告赔偿因亲属触电造成的损失44367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陈阳春、宋文杰申请撤回其要求二被告赔偿因亲属触电造成的损失44367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阳春、宋文杰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要求二被告赔偿因亲属触电造成的损失443673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陈阳春、宋文杰负担。审 判 长 周琳苒审 判 员 高爱民人民陪审员 殷 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龙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