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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民二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吴晓与李学习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李学习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州民二初字第00821号原告:吴晓,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委托代理人:刘其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习,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吴晓诉被告李学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晓的委托代理人刘其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李学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晓诉称,2012年4月13日将其经营的阜阳市国祺能源有限公司转让给李学习,作价12万元,并办理了公司的变更手续,李学习保证于2012年4月18日付清该款,但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决。李学习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1日吴晓(转让甲方)与李学习(受让乙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吴晓将持有安徽阜阳国祺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计200万元出资额全部转让给李学习,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股权。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安徽阜阳国祺能源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转让股权后,其权利和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2012年4月18日安徽阜阳国祺能源有限公司变更法人李学习,同年4月13日李学习出具内容为;“今欠到吴晓人民币壹拾贰万元,保证在2012年4月18日付清”欠条一份。上述事实有转让协议,工商变更信息,欠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吴晓与李学习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李学习出具欠条后,未按期支付转让金,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吴晓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学习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是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学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吴晓转让金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李学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卫   东审判员 闫静代理审判员王彬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锐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