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商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与梁衍民、周桂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衍民,周桂连,邵东华,霍凤娟,孟存粮,郭山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商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衍民,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桂连,农民,系梁衍民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东华,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凤娟,农民,系邵东华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存粮,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山英,农民。上诉人邵东华、霍凤娟、孟存粮、郭山英、梁衍民、周桂连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胜,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住所地鄄城县人民路与鄄五路交叉处东南角。机构代码67550592-0。负责人:孙浩青,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常岭,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衍民、周桂连、邵东华、霍凤娟、孟存粮、郭山英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商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霍凤娟、孟存粮、周桂连及委托代理人赵胜,上诉人梁衍民、邵东华、郭山英的委托代理人赵胜,被上诉人邮政鄄城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常岭、李强,参加了诉讼。上诉人梁衍民、邵东华、郭山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梁衍民、周桂连、邵东华、霍凤娟、孟存粮、郭山英于2014年3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梁衍民、周桂连、邵东华、霍凤娟、孟存粮、郭山英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衍民、周桂连、邵东华、霍凤娟、孟存粮、郭山英撤回上诉的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上诉人梁衍民、周桂连、邵东华、霍凤娟、孟存粮、郭山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佰旺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代理审判员 史春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