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永林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林,曾用名王景文,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县龙泉寺乡河下村***号。1996年8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批准逮捕,后在逃;2013年11月12日被抓获。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隋瑞岭,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林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林及其辩护人隋瑞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4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永林和康健勇、黄健、赵义虎、李同见(四人均已被判决)携带电警棍、手铐,在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路新亚购物中心附近,以公安人员查夜为名,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刁某某现金7300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永林的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林辩称,其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但表示认罪。其当时以为他们打架就上去踢了对方一脚。其几人当时没有带手铐和警棍。事后黄健给了其50元车费。其不知道公安机关在找其,其一直在上班干活,其后来跟其媳妇和伙计说准备投案自首的,其回到家就看见公安人员在家等着。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1、被告人王永林冒充军警抢劫的犯罪情节不予认可。2、被告人王永林是从犯,犯罪情节较轻。3、王永利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4、被告人王永林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自1996年实施犯罪行为至今,一直没有再犯新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永林和康健勇、黄健、赵义虎、李同见(四人均已被判决)携带电警棍、手铐,在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路新亚购物中心附近,以公安人员查夜为名,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刁某某现金73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永林的供述。1996年春天的时候,其那个时候跑石家庄的客车,那天晚上其出车回来后,黄健让一起去喝酒,其到邢台市冶金北路市直家属院门口的砂锅摊后,见有好多人,其只认识黄健。喝到半夜,不知道谁说往回走吧,走到路口,一个叫什么龙的和一个人吵吵起来,其当时和那个叫小虎和李同见的在后面走,其以为他们打架,就走过去,踢了对方一脚,黄健说这个事跟其没有关系,让其别管,其就站在旁边了,这时其看见康健勇从那个人裤子里面拿出一个报纸包着的东西,他们喊了一声赶紧走,其几人就打车走了。到了南瓦窑一个出租屋,其看见在床上有一沓子钱,其说是不是抢劫呢,他们说别管了,黄健问其有没有钱坐车,其说没有,黄健就抓了一把钱给其,其上车一数有五十元,黄健给其的是车费。其和他们几人吃饭后没有商量干什么去。其跟其媳妇和伙计说把事处理一下准备去自首,其回到家,看见公安人员在家里等着。案发当时其几人没有带什么东西,赵义虎好像是治安队的巡查队员,他当天穿的衣服基本上跟老公安的衣服差不多。2、同案犯李同见的供述。其又叫高同键,1996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和“小龙”(康健勇)、黄健、老二(王永林)在邢台人民剧场看电影,看完电影打车到了冶金路和中兴路交叉口,其下车后刚走过十字路口碰见赵义虎和赵义虎的同事,接着听见有人喊“快过来”,其和赵义虎及赵义虎的同事就跑过去,看见“小龙”和“老二”正在和一个男的在缠缠,不记得是谁打了那个男的两巴掌,其问怎么回事,黄健说那个男的撞了他们。第二天“老二”说抢了那男的几千元钱。当时赵义虎和赵义虎的同事可能穿的是警服。3、同案犯康健勇的供述。1996年四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晨四点钟,其和黄健,李同见、赵义虎、王永林在新亚购物中心,带着手铐、警棍以查夜为名围住一个提着提包的年轻男子,将那男子打的不轻,抢了几千元钱,钱在黄健手中。4、同案犯赵义虎的供述。1996年4月中旬一天凌晨5时,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其和黄健,李同见、康健勇、王永林在新亚购物中心,黄健拿电警棍,王永林拿手铐称是查夜的,拦住一个20多岁的男子。王永林将那人铐住,王永林和李同见打那人头部,从那人口袋里和包里抢走大量现金。黄健说有5000多元,究竟多少钱其不知道,钱都在黄健那里。5、同案犯黄健的供述。1996年4月18日凌晨4点多,其和王永林、康健勇、赵义虎、李同见在街上转,走到新亚购物中心附近,看见一个拿着黑色包的男子,不知道谁喊了一声“干什么的,我们是查夜的”当时赵义虎、康健勇穿着警服,其当时可能穿的深棕色条绒西服。后来李同见、康健勇、王永林、赵义虎就打那个人,其也踹了那人一脚,李同见把那人黑皮包抢走了。后来到申庄其租住地方打开包看有5600元钱,当时其五个人都在,其给了王永林600多元。6、被害人刁某某的陈述。1996年4月18日凌晨4时45分,其从家里出来准备去石家庄进货,走到中兴路时被六个那警棍、手铐的人拦住,自称是查夜的,问其是干什么的,说着就搜其的身,抢走其7300元现金和身份证,其中一个人对其大打出手。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其是被告人王永林的妻子,其以前不知道王永林犯罪了,2012年公安局的人到家里找他时,其才知道他犯罪了。以前见不到王永林,也不知道他在哪住,其没办法劝王永林。后来在邢台市胜利西小区21-1-301室其见到王永林之后劝过王永林,让他去自首,他也有这种自首的准备。8、案件来源、重大刑事立案表、破案报告书、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到侦破的情况。9、被告人王永林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王永林案发后一直在逃,直至2013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在邢台市胜利西小区将其抓获。10、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邢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邢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冀刑一终字第493号刑事裁定书、邢台市中级法院(2000)邢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冀刑一复字第58号刑事裁定书。证实本案同案犯被判刑罚的情况。11、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11月12日中午12时许在邢台市胜利西小区将自称准备前去投案自首的王永林抓获。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身体健康权及财产所有权,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永林称其当时以为是打架,在场的几人并没有拿手铐和警棍,辩护人称被告人王永林没有冒充军警抢劫的犯罪情节。本院认为,本案中同案犯康健勇、赵义虎等人都有供述携带手铐和警棍,被害人也对此有陈述,邢台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也认定这一事实,且公诉机关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并没有指控被告人王永林冒充军警抢劫,故对此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永林构成自首、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抓获王永林时,王永林自称要去自首,但其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在本案中结合现有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永林伙同他人共同参与,不存在主从之分,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永林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永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福安代理审判员 吕振峰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灿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