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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大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牟大民初字第95号原告:吕某甲,男,192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吕某乙,男,53岁,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吕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某甲交纳。审判员  林功松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