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图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与王连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王连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初字第80号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住所地图们市图们大街1180号。负责人高志刚,行长。委托代理人金德,该行职员。被告王连发,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与被告王连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