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执他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民兴小贷申请执行东方威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东方威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周双泉,华俊,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他字第00057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合肥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东方威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俊,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双泉被执行人:华俊被执行人:韩梅本院执行的合肥中院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合民二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霍山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合肥中院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合民二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成涛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需要交下级法院执行的,可以裁定由下级法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