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陈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陈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566号原告王和平,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平诉被告陈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和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和平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海松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亮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