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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执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吴文萍与镇江皮革制鞋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萍,镇江皮革制鞋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1203号申请执行人吴文萍,女,汉族,1964年10月生。被执行人镇江皮革制鞋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工业园东经路西。申请执行人吴文萍与被执行人镇江皮革制鞋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镇江市丹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徒劳人仲案字(2013)第19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吴文萍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030元,未能执行到位903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用50元未收取。执行中,镇江皮革制鞋厂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一案已在我院立案受理。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吴文萍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吴文萍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依据镇徒劳人仲案字(2013)第197号仲裁裁决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光跃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