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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刑执减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刘学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学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减字第386号罪犯刘学强,男,1958年2月12日,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9日作出(2000)刑一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学强犯故意杀人罪。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9日将罪犯刘学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刘学强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学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学强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魏燕峥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红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