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渑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渑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1986年9月3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12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1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2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张××无证驾驶无号牌宗申二轮摩托车沿南闫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渑池县立交桥南101米处时,碰撞同向行走在前的行人张一×,造成张一×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12月18日,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月7日,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6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马××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结案报告书,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渑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赔偿协议、谅解书以及被告人张××、被害人张一×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审判员  刘韶兴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