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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马瑞冲与邢台市立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冲,邢台市立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08号原告马瑞冲,男,汉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现住平乡县。被告邢台市立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董保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瑞冲诉被告邢台市立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瑞冲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瑞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丽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红磊 百度搜索“”